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李自强
香港某安保公司为大连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在索马里及印度洋海域提供武装护航服务后,被拖欠4万余美元服务费。安保公司将渔业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判决船东支付航费42408美元及利息。
2021年9月18日,原告香港某安保公司(下称安保公司)与被告大连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渔业公司)订立《海上武装护航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安保公司为渔业公司船舶提供每艘船4名外籍保安员及相应武器装备,为渔业公司的渔船在索马里专属经济区及印度洋作业时提供护航安保服务,并就费用标准、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就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合同中载明:“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在青岛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2021年10月12日-2022年1月13日,安保公司依约完成了海上武装护航工作,随后多次向渔业公司催要合同项下服务费,渔业公司始终拖延未付。2023年6月14日,安保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海上武装护航服务费42408美元;判令被告于2022年2月11日起,以42408美元为本金,按照年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护航服务合同纠纷,因案涉《海上武装护航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在索马里专属经济区及印度洋海域,本案具有涉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案各方当事人在《海上武装护航服务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涉案争议,故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本案中,原被告间订立《海上武装护航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确认渔业公司欠付42408美元服务费的事实,并判决:渔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保公司护航费42408美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止,年利率5%计算)。
本案为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因海上武装护航引发的合同纠纷。自对外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握时局,积极迈出“走出去”的步伐,但在迎接更多机遇的同时,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也面临着诸多突出的安全问题,海上武装护航等新型产业也就应运而生。这一产业的出现,为我国船舶的安全、企业的海外利益维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方面,本案的审理,有力维护了相关护航企业的合法权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新兴产业发展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也充分证明了青岛海事法院在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道路上稳步前进。”青岛海事法院办案法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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